2020年底,藍秦律師事務所接受了西安市灞橋區陳某某的委托,代理其與西安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以及灞橋區新筑街道辦事處的征收房屋糾紛一案件。案件詳情如下: 
陳某某及其家人擁有一處宅基地房屋,其家庭7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處。被告新筑街辦在未與原告陳某某就安置補償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為了有效保障西安XXX項目工作順利推進,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XX村拆除方案》,決定于2020年4月25日對XX村陳某某宅基地上房屋及建筑物、構筑物實施拆除行動。2020年4月25日,被告新筑街辦對原告陳某某宅基地上的房屋、附屬設施以及院內屋內財物實施了強制拆除、損毀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某的房屋被列入西安XX項目建設的征收范圍內,被告新筑街辦并未就涉案房屋與原告陳某某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未就涉案房屋的拆遷安置作出補償決定留存補償款或專戶儲存的情況下,自行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反了“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律規定,屬于違法實施的拆除行為。因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屬于事實行為,無可撤銷內容,故對被告新筑街辦強制拆除、損毀原告位于西安市灞橋區XX組XX號房屋、附屬設施以及院內屋內財物的行政行為,依法應當確認違法。 
藍秦律師在此提醒,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論是對集體土地上房屋還是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均需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征收原則,達成安置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項的,由房屋所有人自愿交行政機關拆除,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但拒絕領取補償款不交出土地的或者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由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留存補償款或專戶儲存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由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執行。否則,被征收人有權拒絕搬遷,征收機關也不能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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